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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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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小时前

要约的失效原因如下: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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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谢小平律师解答:

要约的失效原因如下: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谢小平律师解析:

要约成立的条件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谢小平律师简介

谢小平律师,副主任,高级合伙律师,获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商标专利等复杂疑难案件,专业专长,勤勉敬业,赢得了大多少客户的满意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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