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4:0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1:09
从10月1日起,广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通,成为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省份。经过两年多的试点,省以令形式颁发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让“农民的资产”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按照“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这项改革涉及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流通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使用权的自发流转行为日益频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比例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而在其他地区也超过20%。由于缺乏统一的土地市场,这种自发性流转带来了随意占用耕地、低价出让和出租、改变建设用途等许多问题。《办法》公开了市场的运作,纳入统一土地大市场,有利于激活农村原有建设用地,减少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推动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办法》明确了出让使用权须经村民同意,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包括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建设用途。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应建立地价体系,制定和公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防止违法占用耕地和炒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