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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诉有哪些情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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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1、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楚,定案的证据不够充分的。2、对于原审的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不恰当的。3、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属于严重违反了有关诉讼程序要求的。4、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判处的刑罚明显存在不当的情况。
一、刑事案件抗诉有哪些情形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人民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二、刑事审判抗诉的主体
抗诉是人民发现或者认为人民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的同级。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提出抗诉。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并不等于上诉权,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抗诉一般是由人民提起,在一审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之后,若需要提起抗诉的话,那么也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抗诉,否则的话超过了规定的抗诉期、上诉期,没有抗诉也没有上诉的情况,那原判决、裁定就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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