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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的案件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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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6:58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网友咨询:
  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的案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律师补充:
  1、人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人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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