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验岗】审查凭证证明、查验机动车、核查涉及该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在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发放行驶证)。
2、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异地申请
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向受委托检验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
6、《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
7、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