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拍卖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拍卖物品及保留价:
序号拍 卖 物 名 称规格数量质量拍卖保留价
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物。
第二条 委托人如需要拍卖人保管拍卖物品的,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
因交付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拍卖人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三条 拍卖人应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四条 拍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五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公告、广告及双方商定的 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第六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以 方式支付给委托。
第七条 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卖物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卖人违约不提取拍卖物的,委托人可以撤回拍卖物,如需继续委托拍卖的,应签订新的委托拍卖合同。
第八条 双方应对拍卖物保留价进行保密;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并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擅自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征得拍卖人同意,并按实际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故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保留价 %的违约金;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物经核实或者鉴定后认为依法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拍卖物并不再拍卖;拍卖人无故撤除拍卖物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拍卖物保留价 %的违约金;
4、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拍卖物成交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应付价款每天万分之五违约金;
5、拍卖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物保留价的,应向委托人按拍卖物保留价的 %支付违约金;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物保留价,致使拍卖物不能成交,应向拍卖人支付按拍卖物保留价的 %违约金;
6、拍卖人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造成拍卖物损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度协商解决;丢失的,拍卖人应按拍卖物保留价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