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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环境清洁管理制度 篇3

时间:2024-07-18 来源:乌哈旅游

  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物业接管验收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物业接管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客户服务中心是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对待接管物业的主体结构及业主自用部分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验收。工程部负责对待接管物业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及配套公共场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验收。环境服务部负责待接管物业项目的环境绿化及环卫设施的验收。保安部负责待接管物业项目的前期安全保卫工作,并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做好接管验收工作。

  第二条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接管验收,是指物业在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之后,物业公司从管理和业主的角度对待接管物业项目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再检验。 第二章接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在待接管物业交楼前两个月组织召开有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的待接管物业项目的接管验收专题会议,明确待接管物业项目的接管验收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组建接管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组”)。 附则:如不按时召开会议的,扣罚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500元。相关部门无故不按时参加的,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自受命之日起一周内组织完成接管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附则:如不按时组织完成接管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扣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200元。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受命五个工作日天内带队并组织验收组的相关人员与房产工程部召开接管验收联席会议,确定接管验收进场时间及双方注意事项,并在会议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呈报集团分管领导、房产客户服务中心和公司领导。

  附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房产工程部接洽,或未按时完成或呈报会议纪要的,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接管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审批后3天内与人事部组织进行接管验收培训,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0个学时(含考试),并且必须于交楼前一个月完成培训工作。项目负责人与人事部负责培训考勤及培训考试工作。

  附则:不按时组织培训,培训学时不够,未按时完成培训工作或组织考试的,扣罚项目负责人与人事部负责人各200元。受训人考试不及格的,扣罚责任人100元;培训科目考试合格率低于90的,扣罚项目负责人、人事部负责人和主讲人各50元。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在联席会议后三天内,必须安排物业助理或工程人员进驻待接管物业开展前期摸底工作。

  附则: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进驻待接管物业的,每延迟一天,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于正式接管验收一周前备齐接管验收所需的各种表格和资料。

  附则:未按时备齐相关资料的,每延迟一天,扣罚责任人50元,项目负责人30元。

  第十条验收组成员的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以接管验收工作优先,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予以支持。

  附则:如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影响接管验收工作的,扣罚责任人500元。

  第十一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验收组的各项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负责组织处理接管验收疑难问题。

  附则:若不按时检查工作处理疑难问题的,扣罚客户服务中心经理200元。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正式开展接管验收工作三天前完成接管验收具体工作方案的编制、呈报和批复工作。 附则:未按规定完成具体方案编制、呈报和批复工作的,扣罚项目负责人200元。

  第十三条在正式进行接管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召开由物业公司、房产工程部和施工单位组成的接管验收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当天的接管验收情况,确定验收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并形成书面记录。

  附则:未按时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书面记录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如不合格项中出现漏报或错报现象的,每项扣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每天必须按照计划检查接管验收工作。 附则:如发现验收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如未进行工作检查和次日工作安排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第十五条验收人员必须在每份验楼单上签名确认,并在当天交小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名。

  附则:未按规定进行签名确认的,每份扣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六条接管验收工作必须在交楼一周前全部完成。 附则:验收工作每延期一天,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服务中心负责人50元。

  第十七条接管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次日向公司领导提交书面的工作汇报,并具体负责与集团工程部办理移交手续。 附则:若迟报工作汇报或无故延期办理移交手续的,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服务中心负责人50元。 第三章接管验收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接管验收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附则:接管验收每漏检一户(项),扣罚当事人100元,项目负责人50元。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每天呈报合格的接管验收项目进行抽检,抽检率至少达到20。如果发现有不合格项目,须加抽30。再有不合格项,须全部进行复检。

  附则:未按规定进行抽检和复检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师或专业人员对接管验收的关键项目进行专项验收。

  附则:未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的,扣罚项目负责人300元。 第二十一条凡是存在不合格项的分户验收项目,整改完毕后必须重新组织验收,不得只对整改项进行验收。

  附则:未进行全面验收的,每户(项)扣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二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验收组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房产工程部组织整改,并且有相关工程师的签收记录。整改完毕24小时内部门负责人必须组织复验。 附则:未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房产工程部组织整改的,或未有签收记录的,或组织复验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验收过程当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在24小时以内书面上报房产公司领导。

  附则:如出现漏报、错报,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200元,服务中心负责人200元。若有不报、迟报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300元。

  第二十四条验收组必须每天跟进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超过三天未整改完的,书面加催一次,并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领导。超过一周内还未完成的,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公司领导、房产工程部领导和房产公司领导。

  附则:如未按时催办整改情况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项目负责人20元。如未按时上报,扣罚项目负责人和服务中心负责人各100元。

  第二十五条接管验收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经整改验收三次还未合格的,验收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领导。 附则:未按规定上报不合格项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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