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规定,经双方自愿、友好充分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 字第 号,转让给甲方。
二、乙方对上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行确认,对土地证载明的内容无任何异议。
三、土地转让使用期限为上述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剩余期限。
四、上述土地亩数为 亩,土地转让价款每亩人民币 万元,转让总价为 万元。
五、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四方共管 万元。待土地证办到乙方名下解付给甲方充当土地款。
六、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商住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办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容积率2.65,以土地证为准)交付乙方,双方签署交付手续。
甲方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新土地证并交到乙方的当天,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的一切受让金。
七、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承诺对本协议约定项下标的物拥有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显性或潜在的权益争议;
2、负责办理以上标的物的过户手续;
3、支付该八宗地转让(除乙方支付契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4、乙方付清受让金之日起5天内,甲方清理该土地上的所有随着物。
(二)乙方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依约按时支付受让土地定金及土地转让款;
3、支付受让该八宗土地的契税。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将上述商住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方指定名下,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解除共管账户。并赔偿乙方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乙方在接到转让的商住土地证后三个工作日未付清一切受让金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 万元。并立即收回国有土地证使用权。
九、其他:
2、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丁X: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