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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心理健康活动方案 篇24

时间:2024-07-18 来源:乌哈旅游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健康呼和浩特20xx”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发〔20xx〕14号)精神,深入开展健康呼和浩特行动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推动《关于印发健康内蒙古行动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健推委发〔20xx〕2号)任务落实,推进健康呼和浩特行动高质量完成,提高全市各族人民心理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进一步推进健康呼和浩特行动高质量完成,提高全市各族人民心理健康水平。

  二、组织结构

  1. 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工作组

  组长:王兴建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党 组成员

  副组长:

  成员:

  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病防治所(精神卫生),办公室主任由精神卫生负责人李春峰兼任,负责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

  工作组主要职责:按年度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协调落实;组建专项行动专家组;开展调查研究,对专项行动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提出对专项行动目标指标和行动任务作适当调整的意见建议;建立专项行动年度监测机制,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制定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做好宣传解读和典型引导工作;完成推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今后,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工作组成员如有变动,由行动组依程序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2.心理健康促进行动专家组

  组长:宝继英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内蒙古医师协会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组员:何雪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内蒙古医师协会精神科分会常务委员

  白志坚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医师

  李向阳 内蒙古工业大学心理学副教授、内蒙古心理学会理事

  王炳元 内蒙古医科大学教授、内蒙古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

  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的推进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三、行动目标

  (一)结果性指标

  1.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6%。(监测评估指标)

  2.失眠现患率上升趋势减缓,呼和浩特市20xx年失眠现患率4.93%。

  3.焦虑障碍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呼和浩特市20xx年焦虑障碍现率6.25%。

  4.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呼和浩特市20xx年抑郁症现患率4.70%。

  (二)个人和社会倡导性指标

  1.成人每日平均睡眠达到7-8小时。

  2.鼓励个人正确认识抑郁和焦虑症状,掌握基本的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调适方法。

  3.各类临床医务人员主动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应用于临床诊疗活动中。

  (三)政府工作指标

  1. 20xx年底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每10万人口3.48名。(监测评估指标)

  2.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

  3.登记在册的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

  4.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0%。

  5.建立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6.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相互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心理健康宣教

  1.搭建心理知识科普专家库

  搭建心理知识科普专家库,开展心理健康科普活动。推介一批心理健康科普读物和科普材料。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心理健康问题组织编制相关知识和信息指南,由专业机构向社会发布。研究制定疫情常态化下公众心理调适相关科普材料。要求针对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十条、睡眠等心理健康知识分别制定科普材料,并至少开展一次科普宣传活动。(呼和浩特市党委宣传部、呼和浩特市卫健委宣传科、呼和浩特市卫健委疾控科、呼和浩特市精神卫生项目办、网信办、科技局、广电局、市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教

  引导居民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追求心身共同健康,掌握应对心理行为问题的方法和途径,重视睡眠健康,培养科学运动的习惯,正确认识抑郁、焦虑等常见情绪问题,出现心理行为问题要及时求助,精神疾病治疗要遵医嘱,关怀和理解精神疾病患者,减少歧视,关注家庭成员心理状况,提高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包括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折页、科普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教。

  鼓励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妇女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及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结合世界睡眠日、世界双向情感障碍日、世界孤独症日、世界卫生日、大学生心理健康日、世界预防自杀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反对校园暴力和网络欺凌日等宣传主题,开展心理健康科普知识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依托城乡社区综治中心等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及设施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有资质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等,各旗县区每月至少开展1次科普宣教,20xx年底前,农村人群、城市、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达50%、70%、90%。(呼和浩特市卫健委宣传科、疾控科、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广电局、工会、团委、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预防保健

  1.开展居民心理健康基线水平调查

  开展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失眠现患率、焦虑障碍患病率、抑郁症患病率、抑郁症治疗率、抑郁症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老年痴呆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老年人认知功能筛查率等基期水平调查。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法、调查人数,全市共抽取3个区县,再从每个区县抽取2个街道(乡镇),全市共抽取6个街道(乡镇),再从每个街道(乡镇)抽取3个居(村)委会,共抽取18个居(村)委会,再从每个居(村)委会抽取56户,共抽取1008户(人),各旗县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法、调查人数开展调查,并按时报送调查结果。各旗县开展居民心理健康基线水平调查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呼和浩特市卫健委疾控科、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提供数据)

  2.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1)继续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

  试点地区依托基层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在嘎查(村、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20xx年底前,以嘎查(村、社区)为单位,建成率达80%以上。(呼和浩特市党委政法委、市卫健委疾控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辖区所有高等院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稳定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并承担所在辖区(社区)居民的心理咨询工作。所有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家长和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疾控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员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讲座、心理测评等心理健康服务,普及率达100%。对发生家庭变故或其他重点问题的员工开展一对一心理干预。(各党委宣传部门、工会、市卫健委疾控部门、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

  30%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15%的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对发现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减轻患者心理痛苦,促进患者康复。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对身体疾病,特别是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消化系统疾病等患者及其家属适当辅以心理调整。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睡眠相关诊疗服务,提供科学睡眠指导,减少成年人睡眠问题的发生。专业人员可指导使用运动方法辅助治疗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行为问题。

  鼓励相关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对心理健康从业人员开展服务技能和伦理道德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发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作用,对各类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提高抑郁、焦虑、认知障碍、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处置能力。推广中医心理调摄特色技术方法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覆盖率达到50%。(呼和浩特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卫健委蒙中医药综合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1)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规范心理援助热线服务

  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明确队伍成员与职责任务,每年至少开展2次系统培训和演练。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至少对接线员开展2次系统培训,加大指导和考核力度。对心理干预工作人员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障提供专业化服务,要对儿童青少年广泛宣传热线号码,鼓励其有需要时拨打求助。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短号码热线,并广泛宣传,提髙公众知晓率。(自治区卫健委疾控局牵头,教育厅、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心理服务

  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民政、残联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每年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家属等重点人群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根据需求提供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民政、残联、卫健委等部门按分工负责)

  (3)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机制

  各级政法、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随访、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服务。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20xx年底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4.5‰,规范管理率达到80%,规律服药率达到60%,精神分裂症服药率达到80%,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达到60%。(各级政法、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健健康部门、残联、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特色项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探索抑郁症、老年痴呆防治特色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将抑郁症、老年痴呆作为试点特色项目。做好组织实施。同时,针对当地亟待解决问题或结合当地需要,组织开展实施其他特色项目。(各旗县卫生健康委、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以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康内蒙古行动和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的总体部署,保障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目标有效落实。

  2. 制定工作制度

  将全年工作计划按照季度进行分解,建立台账。各旗县每季度末15日前报上一个季度的工作进展和下一个季度的工作计划。每季度做一次全市的汇报,每半年召开一次推进会,每年进行总结和部署下一年度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心理健康促进行动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下发的通知,联络员必须按照要求上报材料。

  3.开展监测评估

  组织开展制定专项监测评估方案,制定专项监测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并形成报告。通过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全面掌握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的推进实施进度和成效,掌握各项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呼和浩特市卫健委疾控科、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监测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4.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把健康内蒙古行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情况作为健康内蒙古建设总体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各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落实责任。建立督导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导。针对主要指标和重要任务,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对指标的年度考核。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等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把考评结果作为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好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组织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疾控科、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

  1.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该《条例》是保障心理健康促进行动推进的法治基础。

  2. 健全支撑体系

  (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疾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市级、县(旗、区)、乡镇(街道)三级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和完善县(旗、区)、乡镇(街道)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各盟市精神卫生项目办在原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增加负责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的专职工作人员,县(旗、区)精神卫生项目办设置在公立二级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配备3-5名专职人员,提升精神卫生管理治疗服务专业能力。向各级精神卫生项目办提供岗位支持。(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呼和浩特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财政支持,强化资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把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卫健委财务科、卫健委疾控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医疗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将符合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医疗保障部门将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健康、康复服务诊疗项目纳入各级医保门诊、住院报销范围,逐年提高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制定跟职称相匹配的心理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体检项目范围。(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科技支撑,开展覆盖全市全年龄段心理健康状况水平前瞻性研究,增加心理健康影响因素和严重精神障碍诊疗相关的基础及临床研究等方面的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立项数量。(呼和浩特市科技局牵头,财政局、自治区卫健委科教科、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信息支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搭建精神卫生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健全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推动部门和区域间共享健康相关信息。(呼和浩特市卫健委规划发展与信息科牵头,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发展改革委、各旗县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学科发展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通过精神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提升精神科医师数量和服务水平。将心理健康纳入继续教育项目,定期举行相关考核,使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部门。

  加强精神心理医学研究,依托医疗机构、高校和专业科研机构,推进精神疾病领先重点学科、精神区域医疗中心、临床心理医学研究中心等的建设。通过呼和浩特市财政、科技计划支持精神心理健康相关课题立项,推动开展精神心理健康相关学科研究,支持精神心理健康相关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畅通精神心理、精神康复、公共卫生医学人才晋升通道,促进精神心理医学学科发展。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精神心理医学、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课程。(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科教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队伍和基地建设

  1. 加强心理服务队伍人才建设

  发展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组建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健全行业组织并加强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当地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推进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

  2. 加强基地建设

  发挥“内蒙古自治区心理健康培训基地”作用,将其建设成为自治区精神区域医疗中心和精神心理疾病领域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完成自治区精神卫生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的建设,包括规划床位500张床位的精神康复楼和规划500张床位的自治区脑科医院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充分的发挥自治区精神卫生区域医疗中心的各中心技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并开展脑科学研究,提升精神专科和脑部疾病领域医疗、教学、科研等综合能力,提供精神专科和脑部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服务,培养精神专科和脑部疾病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开展临床研究并有效转化,引进精神疾病和脑部疾病诊疗领域新技术项目,推广适宜技术项目,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减少患者跨区域就医,逐步缩小区域间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差异。(牵头部门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市财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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