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伙协议一票否决权 法律问题

合伙协议一票否决权 法律问题

时间:2024-05-28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分析:

“一票否决权”条款又可以称之为保护性条款。可以说属于创业及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标配条款。该条款的设置目的是投资人为了能够保护其作为小股东权益而设置的用于实现对目标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种管控手段。保护性条款一般给予投资人的是一票否决权,即只有在目标公司决定从事本事项前提下,投资人才有权行使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