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果商品房逾期交房,一般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违约金,二是已付房款利息。
一般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按已经支付房产的一定比例来按天数计算的,这一比例一般是每日万分之几的标准。例如,房价是1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一,并且逾期30天交房,则违约金为100万乘以万分之一乘以30天,结果是3000元。
关于已付款利息,一般是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天数计算的,例如,房款是100万元,逾期30天,现行银行贷款利率为5.5%,则利息计算方式为,100万元乘以5.5%除以365天乘以30天等于4520元。
这样上述两项相加3000加上4520等于7520元,这就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银行利率的理论依据
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资本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资本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资本所获得的报酬率。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i=I/P
现代经济中,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不仅受到经济社会中许多因素的制约,而且,利率的变动对整个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现代经济学家在研究利率的决定问题时,特别重视各种变量的关系以及整个经济的平衡问题,利率决定理论也经历了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利率理论、可贷资金利率理论、IS—LM利率分析以及当代动态的利率模型的演变、发展过程。
凯恩斯认为储蓄和投资是两个相互依赖的变量,而不是两个独立的变量。在他的理论中,货币供应由中央银行控制,是没有利率弹性的外生变量。此时货币需求就取决于人们心理上的“流动性偏好”。而后产生的可贷资金利率理论是新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是为修正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利率理论而提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可贷资金利率理论实际上可看成古典利率理论和凯恩斯理论的一种综合。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等人则认为以上理论没有考虑收入的因素,因而无法确定利率水平,于是于1937年提出了一般均衡理论基础上的IS-LM模型。从而建立了一种在储蓄和投资、货币供应和货币需求这四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的利率与收入同时决定的理论。
根据此模型,利率的决定取决于储蓄供给、投资需要、货币供给、货币需求四个因素,导致储蓄投资、货币供求变动的因素都将影响到利率水平。这种理论的特点是一般均衡分析。该理论在比较严密的理论框架下,把古典理论的商品市场均衡和凯恩斯理论的货币市场均衡有机的统一在一起。
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是从利息的来源和实质的角度,考虑了制度因素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的利率理论,其理论核心是利率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换形式。利息的独立化,对于真正显示资金使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能动作用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