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不会处罚,但可能会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机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
一、准确理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与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一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对适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限定。
二、认罪伏法书到底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认罪伏法书类似于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意见的一种具结书,不过拒绝书和认罪伏法书有区别,认罪伏法是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也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意见并不代表这就是绝对不会发生改变的。这种认罪伏法书通常我们是没有机会接触得到的,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清楚认罪伏法书当中的具体内容的。
坦白从宽这个制度在古代使用至今,但是抗拒从严却被依法淘汰了,淘汰有淘汰的理由,因为不认罪是嫌疑人的一种权利,不可能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就认为嫌疑人确实犯罪了,可能有些嫌疑人是真的没有犯罪事实,如何让他们认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