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教师享受工资不减扣、生育津贴的待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工资或解雇,还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包括98天,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若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她们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处理申诉的部门应在30天内作出决定。如对决定不满意,女职工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的角色是一种复杂的职业角色,需要长期学习。
法律分析
有工资的。教师休产假的一般不扣工资。如果学校为其参保的,则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缴费满一年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来发放。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教师的角色不只是向学生传授某方面的课本知识,而是要根据学生的发展实际及教育目标、要求,在特定的环境中采用特定的教学方法,通过特定的途径来促进学生成长,教师这种角色是一种性质复杂的职业角色。一个人成长为这种角色需要经过复杂的、长期的学习过程。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教师休产假期间,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参保的教师还可获得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产假是为职业女性在产前后提供的休假待遇,是教师角色复杂性的体现。若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