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四)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五)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一、担保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担保方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担保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二)担保人的户口本以及复印件;
(三)担保人的结婚证以及复印件;
(四)担保人的工资卡复印件;
(五)担保人的工作证明材料;
(六)担保人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抵押物他项权证书;
(八)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
(一)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二)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三)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