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的关键是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注册。对已注册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申请时应结合商标抢注构成要件提供证据,包括恶意行为证据和先使用、宣传商标的证据。申请书件要符合规定,按时提交,尽量提供有公信力的证据,如国家机关文件、历史档案、媒体宣传材料等。
法律分析
其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其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结语
在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处理中,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商标法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权利人可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核准注册。对已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在申请异议或争议时,应结合商标抢注行为构成要件提供证据,包括恶意行为的证据和权利人先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同时,申请书件应符合规定要求,尽可能在时限内一次性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为增强主张的可信度,当事人应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证据,如国家机关文件、历史档案和媒体报道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