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一、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