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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时间:2023-09-29 来源:乌哈旅游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一、对于毒品犯罪的刑法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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