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受伤应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骨折影响劳动能力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非工人受伤,管理者未保障安全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如果是工人在上班时受伤的属于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
如果骨折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不是工人在工地受伤的,如果建筑工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工地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建筑工地意外伤害赔偿程序解析
建筑工地意外伤害赔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受伤者应尽快寻求医疗救治,并保留相关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作为证据。其次,受伤者或其代理人应与建筑工地负责人或施工单位进行沟通,提出赔偿要求,并向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受伤情况的描述。然后,双方应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及方式,如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最后,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受伤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赔偿程序中,受伤者应保持充分的证据,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
建筑工地意外伤害赔偿程序涉及多个步骤,包括寻求医疗救治、与建筑工地负责人沟通赔偿要求、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及方式,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受伤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