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身上的重担越来越重,日复一日的压抑着内心的压力寻求释放,有才有了各色各样娱乐场所的出现,这种场所成本虽高,换来的也是高回报,对于成年人来说,压力大是经常的事情,当然身负学业的未成年人也有着较大的压力,对成年人的世界也变得特别好奇,进而导致了很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最近一段时间,对于KTV、夜店、酒吧等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可以用“水深火热”来形容。只要关注娱乐行业的人都会知道,在最近,全国各地的KTV、酒吧等娱乐场所都面临大规模的停业整顿,各省市成立专项小组夜间突击清查各类娱乐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人员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