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可以提前偿还借款的。债权人也可以拒绝提前还款,但是提前还款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外因提前还款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借款人来负担。
一、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期间达到后果的分析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增加的费用,是指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要比债务人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例如,甲方从乙处购买水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而乙提前3天送货导致甲多方付了库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为这种“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川如果由债权人自己.承担,那么实际是损害了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因此,该费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利益就没有因债务人的提前履行而受到损害。
二、住房借款合同什么样子
一份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利息、贷款发放条件、贷款的偿还、提前还款、违约责任、担保、保险、争议解决、合同生效和附件等十余项,其中与借款人利益关联最紧密的几项是利率的确定、提前还款和违约责任的范围。
三、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物的行为怎么定性
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物的行为的定性:债权人未经债务人许可取走债务人占有或者委托他人占有的财产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这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和操作问题应该根据情况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增加给债权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