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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时间:2023-09-30 来源:乌哈旅游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必要义务,根据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双方当事人根据谁主张原则分担举证责任。然而,根据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特定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相关,只有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是需要证明的内容。

法律分析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

拓展延伸

确定举证责任的标准和原则

确定举证责任的标准和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公平原则、证据保全等。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中的证据倒置原则,被告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此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此,确定举证责任的标准和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决策。

结语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然而,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相关。确定举证责任的标准和原则需要综合考虑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公平原则和证据保全等因素。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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