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限于抵押财产价值;主债权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包括金钱、劳务、给付等债权;利息为主债权所生,可约定但不超过法律允许。利息须在抵押登记时清楚登记,属于抵押担保范围。1、抵押担保人在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限于抵押人抵押财产的价值。
2、主债权是指因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它不仅是抵押担保的前提,也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如金钱债权、劳务债权和给付债权等。
3、利息是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均可,但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清楚登记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利息是主债权的自然延伸,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