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合同无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公民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的方式来订立合同,若是想要合同有效,需要保证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且不能与无民事能力的人去订立合同,也不得强迫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合同的形式,口头协议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条件也为有效的合同。,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优点在于简单、快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条中“可以采用”,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表明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的选择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内容的载体,合同的有效性主要还是通过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另外,在法律对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比如法律规定的必须采用要式的合同,若合同欠缺法定形式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但时候无法证明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也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的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合同法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宜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反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