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