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王雁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
王雁,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安徽含山人,1985年5月参加工作,1997年4月入党,本科学历,工程师。20xx年7月至今任朱仙庄煤矿安监处处长。 20xx年1月30日18时45分,朱仙庄煤矿866-1综采工作面在治理顶板水害期间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3.34万元。经调查认定,朱仙庄煤矿“1.30”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雁作为朱仙庄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矿井水害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把关不严,对866-1工作面出水治理效果未认真分析评估安排人员进面作业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仙庄煤矿“1.30”较大透水事故处理意- 2 -见的批复》(皖煤监调〔20xx〕12号)、淮北矿业《关于加强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淮矿安〔20xx〕1号)和《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惩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给予王雁行政记过处分。
20xx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