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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篇10

时间:2024-07-17 来源:乌哈旅游

  申请人:罗(罗之父)

  性别:男

  出生:1956年11月13日

  通讯地址:武汉市

  联系方法:027-62

  徐(罗之母)

  性别:女

  出生:1959年8月20日

  通讯地址:

  联系方法:159

  申请事项:

  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xx年3月2日凌晨1点50分至凌晨2点25分对刘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20xx年3月2日18时30分至19时04分对裴所作的询问笔录作出司法鉴定,确定笔录内容存在虚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两句,分别和两份笔录中的其他内容系两次形成,后面的话是篡改、添加的。

  申请理由:

  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是经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细辨别,发现被告在其提供的对刘和裴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存在着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笔录的制作顺序,在被询问人回答“没有补充”的之后,笔录后面就不应该有其他内容。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周明发)和询问笔录(王晓红)中均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在询问笔录(刘)和询问笔录(裴)中,在询问人问被询问人“还有没有补充的”之后,被询问人回答:“没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话。在询问笔录(刘)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在询问笔录(裴)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一句。

  其次,20xx年12月8日,在罗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一案开庭时,证人刘出庭作证,他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说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这句话,自己签字时也没有看到这句话。

  再次,按照一般的书写习惯,被询问人签字时会避开笔录内容,但是在询问笔录(刘)中,刘所签的“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一句话已经写到笔录内容部分。

  第四,询问人的书写习惯是:所有记录都是沿线格的下线书写。而添加的这句话因不可能再按原习惯书写,所以将字向上挪,并随着被询问人的签字向上斜。

  最后,让人感到诧异的是,被告添加的这两句话,恰恰是原告起诉被告的事实和理由中对被告最为不利的部分,这也是被告意图篡改笔录的动力所在。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刘)和询问笔录(裴)两份证据中,被告存在着明显的篡改证据的嫌疑。因此特向贵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贵院对该笔录内容的制作时间和内容的真伪性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着虚假性。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徐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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