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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品牌服装店,买了衣服,没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吗?

时间:2023-09-16 来源:乌哈旅游

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存在模糊性,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在7天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然而,实体店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除非商品有质量问题,否则消费者不能轻易要求退货。无理由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而质量问题退货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这项规定对电子商务要求高于实体店,可能给小企业带来负担,尤其是恶意退货。应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对小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法律分析

实体店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随意退货吗看情况。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关于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并没有任何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的话,消费者不能轻易要求退货。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网络销售与电话、电视等销售不一样,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买东西时是可以看到图的,有些东西还有评价,并不像电话、电视购物中虚假的东西可能更多一些。简单地将这两类销售方式放在一起可能会有问题。二是按照现在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网络购物的要求要高于对实体店的要求。我们现在应该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什么是三包制度三是现在电子商务很多商户都是小企业,对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一些小企业会很难承受,很可能没办法再营业了。特别是要防止恶意退货,这对小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结语

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消费者的退货权益受到新《消法》的保护,但实体店仍需遵守国家三包规定。在退货问题上,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无理由退货是指在7天冷静期内,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而退货,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而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则按照三包规定进行退换货,退货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然而,这种制度也给小企业带来一定负担,特别是恶意退货的情况更需防范。因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经营者的利益,为电子商务和实体店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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