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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刑法新规定

时间:2024-07-13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主观:

信用卡诈骗罪中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冒用他人信用卡;
3、恶意透支等情形。其中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并且要求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主观上的恶意,才构成犯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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