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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别人,自己是赔偿人还是被赔偿人

时间:2024-07-29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主体称为赔偿义务人,即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其发生原因或为人的行为,或为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作为行为即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积极加害行为或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基于在先行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人消极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前者为驾车肇事致人损害,后者如道路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致行人坠入井坑或撞击堆积物受伤。自然事实造成损害事故,包括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前者如宠物伤人,后者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等。无论损害事故是由人的行为造成或是由自然事实造成,有损害事故则必有加害人,在由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故时,行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实造成损害时,虽无行为人,但因法律规范责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动物或维护制作物之义务,该一定之人违反作为义务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亦将其视为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与加害人相一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加害人,也可以是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这与法律规定的原则有关。加害人及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系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就是损害赔偿主体即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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