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人水新服务公司代表王保文(以下简称甲方),联光贸易公司代表丁准俊(以下简称乙方)。今为甲方将自有坐落在天津市同安道56。号底屋房屋叁间,经韩玉明介绍,租与乙方使用,特订立租赁约又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此房屋共95平方米,由甲方租与乙方居住,为期3年(自1993年4 月l日至1997年3月31日)。双方言明每月租金人民币500元,每年由乙方于第一个月的上旬慈付给甲方全年十二个月的`租金,共人民币600。元,并由甲方出具收据为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如乙方超过约定日期不付清租金,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所租房屋。乙方如期付清应付房租的,甲方也不得在约定租期内以任何理由提出收回所租房屋的要求。
二、甲方原来放在此屋中的办公桌捌只、铁皮柜叁只、沙发叁只、木椅捌只以及挂灯叁只、台灯壹只、房门司必灵锁叁具,可借给乙方使用,并于租期期满时与房屋同时归还给甲方。乙方应负责保护上列用具、设备以及门窗、墙壁如有损坏应视其损坏程度由乙方赔偿。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单独使用电表和水表并按月支付水电费
四、底层过道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乙方可以适当堆放零星杂物但不可妨碍走路并须保持过道的整洁。
五、乙方在租赁期满时必须如期按原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需延长租赁期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继续租赁;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仍须如期交还房屋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王出日期。
六在乙方租住用屋期间甲乙双方都要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体谅。遇有问题都可本此原则协商解决
七本约壹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纸
立约人 王保文 签名盖章
丁准俊
介绍人韩玉明(签名盖章)
公证人荣愚德(签名盖章)
20xx年3月10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