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甲方):
需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500金属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最终依据。
二、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如超过0.1%,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 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壹仟贰佰万元整(¥12000000元)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1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每个金属吨位3.8万元为准。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