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确保海口市迎春足球赛暨乙级联赛的比赛顺利进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愿意将世纪公园一足球场做为该赛比赛场地,就租赁场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时间(或场数)
自20xx年12月29日起至20xx年1月13日止,每天租赁一个足球场4小时(每天两场球:14:00至18:00时或午19:00至21:00时,合计共22场球。具体见比赛安排表)。
第二条 管理费
管理费标准为:日场为500元/场,夜场600/场,合计人民币11800元;管理费支付方式为转帐,20xx年1月13日支付清100%。由于乙方原因未在约定时间使用场地的,管理费不退,场地不另行补偿安排。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负责管理期间对场地的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方面监督管理。
2、 对乙方违反场地使用规定及协议约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教育、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单方解除协议。
3、 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4、 除另有明确的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场地活动。
5、 如遇省、市政府或城建集团公司要求需要临时使用场地,甲方有权优先使用场地;同时甲方应提前两天通知乙方,并合理调整安排乙方使用时间。
6、 如遇到大雨、暴雨、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甲方有权停止场地的使用,另行安排乙方的使用时间。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 应按照约定使用该场地,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 应按期支付租金。
4、 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球场内的各项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 不得将场地出租、转让、转借、出卖给第三方。
6、 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7、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商业性活动。
8、 乙方使用场地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由乙方负责。
9、 如乙方违反了上述的条款,甲方将扣除乙方的保证金。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警告后未改正的。
2、 利用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 在使用场地期间因乙方不文明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5、 逾期10日未支付管理费的。
6、 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7、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
第六条 其他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免责条款及本协议第四条第5、6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或因设施故障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而又不及时修复的,应减收相应管理费或另行安排使用时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协议。
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视为违约甲方将按照租金的2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3、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一份协议自动终止,此后的一切事宜以此协议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放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节决绝,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
第十条
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协议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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