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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函

时间:2023-12-16 来源:乌哈旅游

  致: 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贵司开展x项目业务侵权一事,特函告如下:

  一、我司仅与贵司达成x项目初步合作意向,并未就该项目签署任何正式法律文件。因此,贵司无我司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据调查,贵司在未获得我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展开相关业务的渠道建设及推广,严重扰乱我司经营秩序。

  三、贵司在上述业务推广中擅自以我司名义采用不实宣传等手段恶意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我司名誉。

  据此,我司认为:贵团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我司业务,涉嫌侵犯我司经营权;同时,贵司在业务推广中擅自使用名称“联通”等字样虚假宣传,恶意误导公众,涉嫌侵犯我司名誉权。贵司的行为已经对我司正在进行的市场推广计划及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并由此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此,我司声明:

  1、贵司应当自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与我司产品推广的一切商业行为。

  2、贵司应立即停止不实宣传,清除已经投放于网络及各平面媒体的宣传广告。

  3、贵司应当于x年6月24日前,对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解决方案,函告我司。

  4、我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等)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贵司慎重考虑,谢谢合作!

  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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