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窗口
一、将“小微项目”的消防审批承诺备案制范围扩大至15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按现行规范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所有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实行审批承诺备案制。
二、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三、将多层住宅楼、办公楼建设工程和县(市、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0。
四、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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