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职业:,住所地:省市县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职业:,住所地:同原告住址。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
3. 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有未交付的一套房子,
请贵院依法判令房子归原告所有;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人民币给原告;
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姓名)。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并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原告多次苦心相
劝,仍恶性不改。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因此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其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夫妻感情现在已经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夫妻关系可言,原告再也没有勇气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用结婚证(我用住房公积金)跟他一起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我们一起去签的字,但只签他的名字 现在还未交房,所以我们一直是租房子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XX月X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