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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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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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执行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于 年 日 日购置 台缝纫设备供乙方使用,现作价 元抵予乙方,甲方不再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外加工之产品下单至各加工厂,应首先保证委托乙方加工,使乙方可先于其余加工厂在规模及产值等方面快速增长。若乙方有能力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甲方订单,则乙方有优先权先于其余各加工厂承接甲方订单。
第三条.甲方以本合同第一,第二条为条件,持 %股份永久性入股乙方公司,且甲方应注重对乙方培养以求共同发展。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之任何产品,甲方均不作分红,所有营业利润由乙方持有及支配。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生产甲方委托加工以外任何产品,若发展需要需承接其他订单或自主发展,则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后生效执行。
第五条.若按第四条条款双方协商后,乙方生产甲方委托加工外之产品,则甲方应按照持股 %之比例对乙方盈利进行分红。
第六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违约款总值为乙方当年生产总额的1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其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应征的对方同意,并同时签订新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若协商无实质性结果,则提交当地法院处理。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条款,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及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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