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胡斯敖村 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加快“四荒”资源合理开发,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根据旗委,旗人民政府后党发(20xx)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试行办法》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承包土地面积为 亩,位于 四至如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承包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为每亩 元,合计人民币 元,分 次付清,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治理开发行为实施监督指导,提出合理的意见。
2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监督和指导,承包的土地必须植树造林,三年达到有林地标准。在保证不沙化完成治理标准的前提下,该地块林间可以耕种低矮植物,不另外收费,乙方必须保证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达到70%以上。 3 乙方完成治理后,所承包的土地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依法流转。
4 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5 乙方在承包期内按照《森林法》和林业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主伐必须按时更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6 合同期满后,林木及地面附作物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利。
五、违约责任
1 除符合有关规定而变更,终止合同外,甲乙双方不得单面变更,终止合同,否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但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 乙方不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激纳承包费,乙方应付违约责任,除补足激纳外,并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激纳或补足激纳,除补足激纳外,并支付承包费的10%的违约金,甲方可终止合同。 3 乙方在承包期内按时足额激纳承包费用并在三年内达到治理标准的情况下,甲方如果收回乙方的土地,应承担违约金,除退还承包费外,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 乙方不治理或治理期满达不到本合同治理标准,应负责违约责任,甲方除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外,并向乙方收取未达到达标准区域每年每亩50.00-200.00元人民币的土地荒芜费。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审批单位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审批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审批单位,林业部门各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可另行补充约定。
甲方 嘎查(村)民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乙方:
审批意见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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