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于的房屋
(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出售,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所有权人房型
朝向 楼层 总层数 结构 单双气 房龄约
总面积(建筑/计租): 各部分面积: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叁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7日
内,如甲方不办理终止手续,视为甲方同意自到期之日起合同期限自动延期叁个月,
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销售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此价格下,该房屋办理产权或租赁权及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
屋包含的装修、配套、附属设施有: 。
第四条:支付中介服务费
该房屋售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1%作为
中介服务费,如中介服务费低于400元,按照400元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 该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其它权属证明)原件及其相关证件。
(2) 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
2、房屋售出,因甲方不能满足下列情况,造成房屋买卖行为不能完全履行,视同违
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租赁合同) 所标内容相符。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属实。
(3)“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纠纷。
(4)“该房屋”同时转让的设施设备等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5)“该房屋”没有拆改现象,如已拆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6) 甲方应积极办理过户手续。
(7)“该房屋”不属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8)“该房屋”若为共有房屋,甲方须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
3、房屋委托代理销售期间,如出现买方,甲方应按乙方通知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
视同违约。
4、甲方向乙方承诺在该房屋售出后售出日期以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之日为准。《房屋买卖合同》对腾房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如实将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免费网上发布(如因网络技术故障,造成信息有
误、丢失,乙方应尽快修复故障),并积极向客户推荐。
2、该房屋售出后,待过户手续完毕,且买卖双方确认该房屋相关事宜全部交接清楚
三日后,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到期,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在收回本合同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即
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 如合同期内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甲方需持本协议到乙方处更改发布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支付该房屋委托销售价格的2%作为违约金,如违
约金低于800元,按照800元支付。
2、甲方如果私自与乙方客户交易,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总额3%的违约金。
第九条:约定其它事宜。
第十条:
1、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在履约过程
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惠农区祥豪房屋中介信息服务中心
经手人: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民生街北段1号(静安市 场营业房)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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