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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房屋代理交接合同书

时间:2021-07-03 来源:乌哈旅游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于的房屋

  (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出售,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所有权人房型

  朝向 楼层 总层数 结构 单双气 房龄约

  总面积(建筑/计租): 各部分面积: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叁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7日

  内,如甲方不办理终止手续,视为甲方同意自到期之日起合同期限自动延期叁个月,

  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销售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此价格下,该房屋办理产权或租赁权及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

  屋包含的装修、配套、附属设施有: 。

  第四条:支付中介服务费

  该房屋售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1%作为

  中介服务费,如中介服务费低于400元,按照400元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 该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其它权属证明)原件及其相关证件。

  (2) 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

  2、房屋售出,因甲方不能满足下列情况,造成房屋买卖行为不能完全履行,视同违

  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租赁合同) 所标内容相符。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属实。

  (3)“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纠纷。

  (4)“该房屋”同时转让的设施设备等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5)“该房屋”没有拆改现象,如已拆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6) 甲方应积极办理过户手续。

  (7)“该房屋”不属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8)“该房屋”若为共有房屋,甲方须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

  3、房屋委托代理销售期间,如出现买方,甲方应按乙方通知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

  视同违约。

  4、甲方向乙方承诺在该房屋售出后售出日期以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之日为准。《房屋买卖合同》对腾房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如实将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免费网上发布(如因网络技术故障,造成信息有

  误、丢失,乙方应尽快修复故障),并积极向客户推荐。

  2、该房屋售出后,待过户手续完毕,且买卖双方确认该房屋相关事宜全部交接清楚

  三日后,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到期,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在收回本合同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即

  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 如合同期内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甲方需持本协议到乙方处更改发布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支付该房屋委托销售价格的2%作为违约金,如违

  约金低于800元,按照800元支付。

  2、甲方如果私自与乙方客户交易,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总额3%的违约金。

  第九条:约定其它事宜。

  第十条:

  1、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在履约过程

  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惠农区祥豪房屋中介信息服务中心

  经手人: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民生街北段1号(静安市 场营业房)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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