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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汇编

时间:2021-12-08 来源:乌哈旅游

  20xx最新咖啡店加盟合同

  甲方(许可人):

  乙方(被许可人):

  甲、乙双方本诸互惠互利,以及诚恳合作之意愿;由甲方提供经营管理技术,辅导乙方加盟甲方之XX品牌连锁加盟体系,为保持良好的连锁加盟合作关系,特缔结本合约。

  第一条 合约期间

  1.本合约有效期限自 ___ 年 ___ 月 ___ 日始至 ___ 年 ___ 月 ___ 日止,共

  计二年。

  2.本契约届满时,倘任一方不欲续约,应於届满日前参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续约,否则本契约期间自动延长一年,一年后无续约行为本合约失效。

  第二条 加盟店点

  1.甲方同意在乙方遵守本合约条款下,於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同意乙方开立加盟店,店名为XX品牌店。店址:

  2.如乙方因实际需要而须变更营业场所,则须先获得甲方之同意。

  第三条 店面装潢、设备陈设及招牌

  1.乙方店舖之外观、内部陈列与设备配置,悉由甲方负责进行设计与施工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费用分二次支付,签约后施工前支付50%,施工完营业前支付另50%,其详细设备及施工明细详如附件二。

  2.上述项目须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政府建管相关法令规定,乙方始得营业。

  第四条、管理

  乙方为本事业成功起见,须接受甲方之“加盟店管理办法”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五条、加盟金、服务费及保证金

  1.本合约签订时,乙方必须於以现金或即期票方式,支付甲方加盟金人民币 万元及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

  2.本合约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月支付甲方服务费,

  3.上述保证金於本合约存续期间,如乙方无发生损害甲方权益之情事,甲方应於合约终止日起算十五日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方式无息归还乙方。

  第六条、甲方之应尽事项

  1.甲方对於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具加盟办法第四条,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与他人同样加盟权利。

  2.甲方应於签约后提供「教育训练手册」及教育训练课程。

  3.甲方应每月召开全国加盟店店长会议,及定期提供研习会给乙方参与;如有必要

  收费时,应该先得乙方之同意。

  4.甲方对於乙方的经营,应给予经营方法的指导及相关情报的提供,以努力提高乙方的业绩。

  5.甲方应制造或採购贩卖的商品及营业相关食品用料,提供予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以不高於市价为原则。

  6.甲方应规划与共同执行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七条、乙方之应尽事项

  1.乙方应尊重甲方在经营管理上的一切指示事项。

  2.乙方应分摊联合广告费用;此广告由甲方策划,为所有连锁店进行的活动。

  3.乙方所贩卖之產品与所需之食品用料,应统一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厂商订购,并不得转售与第三人。

  4.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给甲方。

  5.乙方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6.在营业时间内得允许甲方认可的人员赴乙方从事各项作业的检查工作。

  7.乙方准许甲方派其认可的人在适当的时间内,就乙方的进货及销售记录加以检查,如果在记录上,发现有%以上的错误时,则应允许甲方在帐簿上做全面性的检查,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8.须依照甲方所订定「XX品牌营业店管理手册」之作业标準来处理,同时乙方也有义务维持本身產品的划一性,以防止低品质,并仅能以甲方所指定之商品加以销售。

  第八条、商标

  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其关系企业之商标、服务标章、及公司名称;

  倘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商标、服务标章、或公司名称时,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之商标、服

  务标章、或公司名称的使用準则。

  第九条、保密义务

  双方於履约过程中得知之他方营业祕密、技术资料,应负保密之责,非经他方或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如违反应赔偿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害。

  第十条、合约的终止

  1.契约终止后,乙方除不得再使用甲方商标、品牌或其他物权外,亦不得在契约终止一年内,於本合约立店点商圈内,直接或间接从事同性质的经营。

  2.任一方倘有破產、解散、重整、停止营业(不论各该机关是否已核准)、或被任一金融机构列为拒绝往来户时,他方得提前终止本合约。

  3.本合约期限届至、提前终止或解除时,收受方应返还揭露方所提供的机密文件、说明书、技术资料等,双方於合约终止前应负担的义务不因合约终止而消灭。

  第十一条、违约条款。

  任一方如有违反本合约之情事,他方得以书面要求违约方於相当期限内改正,倘逾期仍未改正,他方得逕行终止本合约,并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并请求违约之一方赔偿他方因此所支出之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第十二条、準据法及管辖法院

  1.适用法律:关於本契约事项,除双方有特别约定者外,适用法律。

  2.管辖法院:双方如因本契约涉讼,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诉讼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其他

  1. 本合约之修改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之。倘欲修改本合约,应将修改之书面条款併附於本合约之后,作为本合约之一部。

  2. 甲方权宜予乙方优惠并不视为修改本合约或变更本合约之条款;倘甲方未行使本合约上之权利,不视为甲方放弃该项权利,亦不影响本合约之他项权利。

  3. 本合约之标题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4. 本合约一部份无效不影响其他部份之效力。

  5. 甲乙任一方非经他方同意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义务移转或让予第三人。

  6. 倘本合约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诚信原则协议解决之。

  7.本合约乙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执乙份为凭。

  附件一:加盟店管理办法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加盟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理念

  本连锁加盟行销组织是採直营和加盟混合方式。运用现代的餐饮管理技术,以达经营合理化,并同时能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目的

  本“加盟店管理办法”是订定通包开发(股)公司之XX品牌加盟店组织活动,其内容订立加盟店总部(以下称总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组织

  1.总部

  总部拥有“XX品牌”店号、商标的登录所有权,并主持制订加盟店组织、维持发展的营运方式、制度规章,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2.加盟店

  加盟主拥有店舖所有权,可在(“XX品牌”店号)一定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经营的权利,但需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舖形态)下,遵从本办法,并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第四条、加盟资格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 本加盟体系下的各加盟店严禁互相恶性竞争。

  2. 编制区域为立店点半径一千公尺距离以内,至於有无竞争情形则由总部认定。

  3. 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它连锁体系。

  4. 加盟者本身及其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 加盟店须诚实经营,并接受总部的经营指导,及总部之支援供应体制。

  6. 对於本办法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总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7. 经常要抱持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加盟条件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1.加盟店店址应设於合约所规定的立店点,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并须以〝XX品牌〞的统一商号、商标,及店舖安装所规定的招牌和标誌对外营业,自负营业所须之资金及营业上盈亏责任。

  2. 加盟店应向总部缴交合约所规定的加盟金,此项加盟金不予退回。

  3. 要接受总部所提供之经营管理技术及所定的教育训练课程。

  4. 与总部缔结加盟合约,并於合约书上盖章。

  第六条、基本权利

  加盟店遵守本办法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之基本权利:

  1. 使用“XX品牌”商号的商标,经营店舖。

  2. 使用“XX品牌”商号的商标,作广告的宣传活动。

  3. 经销总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 施以餐饮、服务方式的统一,并运用共同管理技术。

  5. 接受总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总部所指导的营业要领作业。

  6. 接受经遴选的统一商品的供给,并使用所规定的订货程序。

  7. 参加总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及其它共同活动。

  8. 接受有关店舖之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 参加总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接受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11.接受必要的情报。

  第七条、确保加盟店的权益

  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经营利益,由总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经营技术。下列行销计划事项,由总部统一策划,并指导实施。

  1. 顾客组织计划

  2. 统合形象计划

  3. 广告宣传计划

  4. 联合促销计划

  5. 商品策略计划

  6. 经营运作发展计划

  7. 经营改善辅导计划

  第八条、商品供给

  商品供给的方法规定如下:

  1.加盟店所需之各类材料,为求本企业服务品质统一化,及营运上使材料成本降低,须统一向总部订购或总部指定之厂商订购,并不得转售与第三人。

  2. 加盟店所贩卖商品,须向总部指定之厂商订购。

  3. 总部亦有责任取得最优惠价格提供与甲方。

  第九条、有关商品、材料构成计划内容如下:

  1. 由总部独自开发特有商标的商品,供应各加盟店。

  2. 由总部选择品质、价格合理化的食品材料,供应各加盟店。

  3. 加盟店的在库商品、材料调配周转。

  第十条、支付货款

  每月一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服务费,於次月十日以前匯送至总部所指定的银行,或是以即期支票寄至总部。

  第十一条、退货的处理

  由总部所供给的货品及食品材料类,均依下列原则处理;有下列情况时:

  1. 不符合採购标準的货品及食品材料(如数量、重量不符等) ,可办理更换现品。

  2. 若总部无该项现品的库存,则该项退货商品货款,应依前条所规定之时间结算。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1. 为保证本合约的履行,及总部日常经营资源之供应加盟店;加盟店应缴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予总部。履约保证金於合约解除时,经清算、权利义务履清后,由总部无条件退回加盟店。

  2. 履约保证金缴交方式,得以现金、本票、银行定存单,或不动產来质押。

  3. 加盟店缴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於合约书上议订。

  第十三条、特定费用的负担

  加盟店应逐项分担为连锁事业的各费用,其分摊基础为各加盟店月平均营业额。

  1. 共同广告费用-----实际费用或分担。

  2. 共同特卖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3. 各项促销活动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4. 市场调查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5. 教育经费-----实际费用或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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