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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4-05-22 来源:乌哈旅游

  【合作开发合同含义】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从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开发合同应符合的条件:

  1、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当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出资,出资的多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3、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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