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王,男,原王(已故)的二儿子,枫香镇张村村黎村组村民;何,男,马蹄镇石壁庄村李堰组村民,系甲方全权委托代理人,以下均为甲方。 买方:蒋,马蹄镇平
第五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马蹄镇石壁庄村大林组原“326”国道旁购买的房屋地基以总额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五仟圆整)的价款卖给马蹄镇平
第五组的乙方,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地基概况: 该地基位于马蹄镇石壁庄村大林组原“326”国道旁, 前面抵原“326”国道边缘,后面抵陈小应房屋地基;左面与原陈房屋地基为界,右面与赵房屋地基相邻。
二、买卖具体相关事项及要求:
1、乙方购买过后修建房屋,与左面原陈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础,且
第一层与陈房屋无偿共壁(共同一堵墙壁),不补偿陈地基和墙壁造价;二楼及二楼以上必须与陈房屋共壁,乙方需修建房屋则按修建房屋时的市场经济价值付给陈共壁一半的造价。
2、乙方购买过后修建房屋与右面原赵现在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础,且与赵现在房屋的
第一层和
第二层共壁,不补偿赵地基和墙壁造价。
三、款项支付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五仟圆整)给甲方,以收据为凭。
四、双方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由该土地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2. 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如国家或集体需要占用时与甲方无关,发生的产权经济补偿归乙方所有,只能由乙方商谈和决定;
3.除上述约定意外,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五、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六、 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各在证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各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3.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土地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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