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作1+8鞋品吸塑灯箱门头,现委托乙方进行加工制作,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 广告牌名称:
二、 设置地点:
三、 制作安装、调试、维护、吸塑字等总费用为元,合同签订后支付总金额的40%,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总金额的30%,工程结束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付总金额的1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付总金额的10%,留10%的质保金于一年半后付清。
四、 工程施工工期:个工作日。
五、 该门头保修期为三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六、 其它约定:
1、乙方须按效果图施工,正面红色吸塑灯箱全部为红色亚克力进口材料,字为白色吸塑字,吸塑材料为进口原料,保修期为三年,三年内吸塑发光字保证不腿色、不变形、不起泡,亮度保证不变,字高3厘米,面高3厘米,四边采用不绣钢包边,不得低于5厘米。
2、 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出现安全事故及以后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 安装前必须由甲方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4、 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如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5、 甲方以甲方提供的效果图为验收标准。
6、 保修期内如有甲方所造成的任何问题,正常情况需24小时内修复到位。否则每晚一天扣乙方500元。
8、乙方必须按期完工,否则甲方有权按拖延时间天数扣除乙方500元/天。
9、乙方必须凭正式发票付款。
七、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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