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 室内装饰工程地点:
合计 平方米
二、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项目
三、 乙方接受委托书后,应随即进行现场勘测,并根据甲方提供资料办理下列 事宜:
1、提出设计方案图(平面、立面、透视效果图)。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在设计方案确定后,绘制施工图,并建议其所需购置的室内装饰用品、材料及色样等。
4、编制工程概算及施工说明书。
5、协助甲方招标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6、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商讨工程中的问题。
7、供给工程需要的详图。
8、监督指导工程施工。
9、施工时,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参照甲方意见进行修改,以不违反合同规定为原则,在协商基础上达到双方满意。
四、总设计费计人民币 元。这是依照工程概算造价的 %计算(其中:设计费 %,施工监督指导费 %)。
五、设计费付款方式;
1、签约时,付总设计费的20%,
2、交初步设计图时,付总设计费的30%;
3、交施工设计图时,付总设计费的40%;
4、完工时付总设计费的10%。
以上每项款目都应一次付清。
若施工设计图已完成,而工程非因设计原因未能进行时,则第3、4项甲方应一次付清。 若甲方提出特殊要求,而使乙方必须出差时,甲方应付出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依约付款时,应支付乙方迟付设计费,按每日付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付滞纳金。
六、平面配置及袜步设计图应于签约后 日交付,全部施工设计图应于签订合同后 日完成(即应于 月 日交图)。
乙方拖延以致影响甲方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自总设计费中按日扣除千分之一。乙方若超过约定交图期限日以上,不能完成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归还已收的付金。
七、甲方有特殊情况,必须终止设计的进行,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付乙方接到通知时已完成部分设计的费用(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五款规定)。
八、乙方为本合同所设计的图纸保有版权,只供甲方作为本合同书指定地点施工专用,不得转让出版或作其他用途,应预先征得甲方同意。
九、除有第七条的情况发生外,甲方不得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否则乙方凭证明文件,通知甲方解除委托合同,没收已收的设计费用,甲方向乙方赔偿毁约的费用。
十、本合同书系指委托,如需施工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书。
十一、甲方订立工程施工同时,应约束承包方(施工方)服从乙方监督指导工程的进行,若承包方与乙方有争议,应甲方出面协调,若责任在承包方而导致工程停顿时与乙方无关。若因施工发生困难,要求更改设计时,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修改设计图纸,但甲方不得故意刁难和干预施工技术问题。
十二、甲方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不得再以设计内容不满意为由,拒绝付设计费,双方应以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为双方同意签订,双方不得以其他文件提出对合同书作其他解释。本委托合同书中如某一项经双方协商同意无效时,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实施。 十四、双方就本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有所争议时,经双方同意可请所在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调解,甲、乙双方均应服从所作的调解,切实执行,调解费用由双方分担。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下列通讯地址为准:
甲方:
乙方:
若通讯地址有变,应以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甲、乙双方同意以经济法院为促裁法院。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及见证经济律师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八、本委托合同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见证经济律师: 见证经济律师: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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