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乙方(受让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甲方将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小区 号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详见《国有土地使用证》茂南国用( )第 号复印件。
第二条 买卖该地使用权整体价格
该土地使用权整体价格为人民币伍拾肆(54)万元。
第三条 税金及费用负担
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金和各项费用一律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 登记过户、付款及土地使用证交付办法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天内乙方交付定金贰拾(20)万元给甲方,甲方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该土地登记过户并在肆个月内办妥登记过户手续将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乙方。于甲方交付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给乙方之日,乙方已交付的定金抵作该地产价款并将余下的应付地产价款叁拾肆(34)万元足额交付给甲方,每当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时均如数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而引起无法按期办妥登记过户发证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论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如数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决定不卖或因甲方的原因逾期15天未能办妥登记过户手续或仍未将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乙方的,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即肆拾万元)给乙方。
2、乙方中途决定不买或逾期15天未付清应付地产价款给甲方的,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七条 重复合同的效力限制
办理该地产登记过户时,有关交易办证部门要求甲、乙双方按其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重复签订该地产买卖合同的,该重复合同只能作为办理该地产登记过户专用,不能对其他方面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重复合同之条款与本合同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从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茂南国用( )第 号复印件。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订立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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