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
家庭地址:红寺堡区太阳山镇永新村 组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
家庭地址:海原县史店乡仓湾村方庄村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拥有的合法的坐落于红寺堡区太阳山镇 村 点 行 排 (房屋编号: ,周围只要标志物: )。 房屋占地面积 平方米;院落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农村危房改造;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 价格及付款方式
该坐落和房屋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中间调解人公开、平等调节,双方自愿买卖协议,以 万元成交(大写: 万 仟)。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
第四条 交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既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方式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的责任。逾期超过10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方应付给甲方5000元的违约款和误工费。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方5000元的违约款和误工费。
第七条 关于完善房屋有关手续的约定。
1、房屋的产权资质办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办理与乙方没有关系,但最终的所有使用、占用、处分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善房屋相关水、电等的安装、改造。
2、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由甲方负责向国家交纳,
4、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国家所扶持的所有优惠待遇由乙方享受,(包括赔偿、补贴、安装、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甲方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5、因乙方所见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该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过户须由村委会同意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甲乙双方配合完成,如因发生纠纷则由甲方负责解决处理。
第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今后房屋无论涨价、降价甲乙双方都不得反悔。
第十二条 今后乙方如进行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工作时,需要甲方证明、签字,甲方应当由义务配合乙方证明、签字。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 。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证明人(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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