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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租赁合同

时间:2023-07-09 来源:乌哈旅游

  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共同协商,双方同意按下列协议条款遵照执行。

  一、 服务内容

  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满油商务客车,并配备驾驶人员,为乙方提供班车服务。

  价格

  1、启东至厂区船东车辆(19座)往返按500元/车次结算(含税价)。

  2、启东至厂区道达尔车辆(28座)往返按550元/车次结算(含税价)。

  3、启东至厂区往返车辆(50座)往返按630元/车次结算(含税价)。

  4、启东至上海往返车辆(50座)往返按3600元/车次结算(含税价)费用及支付

  1、乙方应当按天向甲方支付车辆租金每车每日车辆人员费用),每月一结账,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

  2、遇节假日租车费用维持不变。

  二、 甲方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提供经培训达到服务要求的驾驶人员,驾龄五年以上,并保证遵守甲方及乙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2、在行车中因交通事故或违反交通规则引致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在服务期间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乘客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甲方需对因其原因导致的乙方乘客乘车期间人身所遭受的任何损伤及损害,承担其应负责任。

  3、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乘客的乘车安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乙方乘客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交通监管部门交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疗费、误工费及其它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费用)。

  4、在本协议期间内,如车辆出现故障,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提供相同型号的车辆接班,确保正常的班车接送服务。甲方应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清扫,保持车内整洁。

  5、班车应当由甲方亲自提供,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转包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状况,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对驾驶人员及车辆进行调换。不得私自调换。

  2、甲方驾驶人员如遇乙方或乙方乘客有严重影响驾驶或授意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时,有权停驶相关车辆。

  三、 乙方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及价格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可根据需要调整运营线路、服务时间及车辆类型,需提前10日告知甲方。乙方遇需增加车辆,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保证有充足车辆供应。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也随调整而变化。

  2、乙方有权对甲方及其驾驶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并对甲方提出改进服务质量方面的建议。

  3、乙方有权在班车运行期间,利用车辆进行合法的宣传活动。乙方的广告和利用车辆进行宣传活动应符合车辆管理条例。

  四、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车辆等承运的,须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2、甲方利用包车从事班车客运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乙方受到处罚的,须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

  3、甲方接送职工上下班车辆,如发生故障要有应急措施,年度累计上班发车迟到3次(下雾、冰雪等恶劣天气除外),自第三次起每次将给予扣除当日班车费用的处罚。

  五、 协议期间

  1、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10]月[01]日至[20xx]年[10]月[01]日 止。

  2、甲乙双方在续约期间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无条件终止本协议,而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六、 其他

  1、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日期: 乙方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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