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男,汉族,x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姜庄村。
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被告: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5.8928万元及利息2.31083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日和20xx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20xx年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临沂、青岛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山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9月3日原告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临沂工程款为22.1128万元,20xx年8月17日确认青岛工程款为6.78万元,合计总价款为28.8928万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xx年4月19日给付临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万元,20xx年5月31日给付青岛合同部分工程款1万元,剩余工程款25.892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3月5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