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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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诉与 一案( ) 初字第 号
书及申请执行书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其他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电话: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申请执行费 元,实际执行费 元,
合计 元。
四、本案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即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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