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标准
BS 4449:2005
ICS 77.140.30; 77.140.50
钢筋混凝土用钢 可焊接钢筋 直条、盘卷和开卷产品
ICS 77.140.30; 77.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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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英国标准由ISE/9/1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修订了BS 4449:1997,2006年1月1日废止。这一版对整个标准进行了完全修订。与BS 4449:1997相比特征屈服强度增加到500MPa,也增加了第三伸长率等级。
本标准不再包括光圆钢筋。尺寸不大于12mm,牌号250MPa的盘卷光圆钢丝并入BS 4482。对于更大尺寸用于接缝的钢筋宜参考BS EN 10025-1。对于混凝土道路用接缝钢筋宜参考BS EN 13877-3。
本标准可与BS EN 10080:2005结合使用。定义、符号、炼钢和制造工艺、常规检验和试验、试验方法、制造厂标识和技术等级,有争议时力学性能的校验取自BS EN 10080:2005。 BS EN 10080:2005没有规定钢牌号和技术等级,并要求技术等级宜根据BS EN 10080:2005定义,通过Re、Rm/Re、Agt和Re.act/Re.nom(如适用),疲劳强度、弯曲性能、焊接性能、粘结强度、偏差和尺寸。本标准的三个牌号符合BS EN 10080:2005的所有要求。 本标准的三个牌号也符合BS EN 1992-1-1:2004三个推荐伸长率等级的要求,疲劳要求和疲劳试验条件来自本标准的上一版。唯一的区别是牌号B500A的尺寸小于8mm,这里规定的伸长率要求小于BS EN 1992-1-1:2004的规定。
BS EN 10080:2005包括一个资料性附录ZA,描述了钢筋为获得CE标志标准应怎样使用。BS EN 10080:2005的附录ZA和8.2条、8.3条、8.4条等有关认证机构在评价产品EC认证一致性的作用,本标准没有包括。这不是本英国标准的要求,按本标准生产的材料宜满足CE标志的要求。
这里要求CE标志是为了符合EU建筑产品指令,适用BS EN 10080:2005。
建议买方制定按照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认证体系制造和供应的钢筋。8.2条规定了在这个体系中长期质量水平的确定。作为替代,附录B提供了一个批试验方法,用于没有在该体系下生产的产品。
在BS EN 10080:2005中,术语“盘条”和“钢丝”用于描述成盘钢筋。在本标准中,不包括这些术语以免与BS 4482生产的钢丝造成潜在的混乱。 本标准2006年1月1日生效。
本标准不用于包括合同的所有必须条款。使用者负责正确的应用。 符合本英国标准不能证明自身免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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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英国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结构用可焊接带肋钢筋的要求。包括以直条、盘卷、开卷形式交货的产品。本标准包括特征屈服强度为500Mpa,但伸长率不同的三个牌号的钢筋,分别为B500A、B500B和B500C。
所有牌号的钢筋的可焊性要求以化学成分,特别是碳当量表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成品钢材再次轧制、没有冶金过程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轧材生产的钢筋。
注:如能满足所有力学性能,本标准也适用于在长度方向进行闪光焊接的钢筋。但是,在一些用途,需方可要求不进行闪光焊接的钢筋,并应在询价和/或订货时声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对于注明日期的文件,只有该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对于没有注明日期的文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 BS EN 1766:2000 混凝土结构保护和修复的产品和体系-试验方法-试验用标准混凝土 BS EN 10020 钢牌号定义和分类
BS EN 10025-1 热轧结构钢产品-一般交货技术规定 BS EN 10079 钢产品定义
BS EN 10080:2005 混凝土结构用钢-可焊接钢-一般要求 BS EN 12390-3混凝土硬化试验-第3部分:试样的抗压强度
BS EN ISO 15630-1:2002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试验方法-第1部分:钢筋、盘条和钢丝 3术语和定义
BS EN 10020和BS EN 10079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以下定义来自BS EN 10080:2005。 3.1钢筋
光圆或变形截面的用于混凝土结构的钢产品。
注:本标准包括的混凝土用钢包括直条、盘卷和开卷产品。 3.2带肋钢筋
至少有两行横肋沿长度方向均匀分布的钢筋。 3.3 纵肋
平行于钢筋轴线的均匀连续的突起。 3.4 横肋
纵肋之外钢筋表面的肋。 3.5 肋高h
垂直于钢筋轴线测量从横肋或纵肋的最高点到芯部表面的距离。 3.6 肋间距c
平行于钢筋轴线测量的两相邻横肋中心间的距离。 3.7 横肋与轴线夹角β
钢筋横肋的轴线与钢筋纵向轴线之间的夹角。 3.8 横肋侧面夹角a
钢筋横肋的侧面与垂直于肋轴线方向的夹角。 注:见图1
3.9 相对肋面积fR
横肋在与钢筋轴线垂直平面上的投影面积与钢筋公称周长和横肋间距的乘积的面积之
3
比。
3.10 直条
以直线状态生产的带肋钢筋。 3.11 盘卷
单根钢筋缠绕成盘状。 3.12 开卷产品
以盘卷生产然后矫直用于后续处理的钢筋。 3.13 公称横截面积An
相当于同样公称直径(d)的光圆钢筋面积的横截面积(如
d24)。
3.14 特征值
在无限多次的检验中,与某一规定概率所对应的分位值。
注1该值一般对应于材料或产品某一特定性能的假设数据分布的规定的分位值。 3.15 最小值
试验结果不应低于的值。 3.16 最大值
试验结果不应超过的值。 3.17 批
由同一生产厂生产并用于检验的同一炉、同一公称直径的直条、盘卷或开卷产品的数量。 3.18 标准性能
每个试验单元都应进行的常规检验和试验要求的性能。 3.19 特殊性能
并非每个试验单元都应进行的常规检验和试验要求的性能(比如疲劳性能)。 3.20 等级
钢筋根据其性能的分类,使用特定的产品代号标识。 4 符号
标准中用到的一些符号列于表1,引自BS EN 10080:2005。 5 命名
本标准包括产品的命名应注明以下信息:
a)产品形式描述(例如直条、盘卷、开卷产品等) b)产品公称尺寸。 c)本标准号,牌号 例如,直径40mm、长度12m、牌号B500B的直条钢筋命名为:“直条40×12000 BS 4449 牌号B500B”。
当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也应符合BS EN 10080:2005的要求时,例如为了CE标志,则命名中也宜包括本标准号。例如,以上描述的直径40mm的直条钢筋命名为:“直条BS EN 10080 40×12000 BS 4449 牌号B500B”。
这里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也要求满足BS EN 10080:2005的要求,如用于CE标志,名称中宜包括本标准。比如,命名上述40mm的直条钢筋应为“直条BS EN 10080 40×12000 BS4449 牌号B500B”。 6 炼钢与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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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冶炼工艺和脱氧方法应由钢厂决定。
盘卷与直条钢筋生产的加工工艺由制造厂决定,并应向购买方报告。 盘卷钢筋的开卷应使用专用设备进行。
表1 符号列表 符号 An Agt c Ceq Cv d e fR h k 公称横截面积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横肋间距 碳当量(CEV) 特征值 钢筋的公称直径 肋间隙 相对肋面积 肋高 试验结果的有效系数 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屈服强度 上屈服强度 抗拉强度 强屈比 规定非比例延伸率为0.2%时的应力 标准偏差 横肋侧面夹角 横肋与轴线夹角 疲劳试验轴向负载的应力范围 疲劳试验规定的最大应力 疲劳试验规定的最小应力 实际屈服强度 规定屈服强度 实际屈服强度/规定抗拉强度之比 梁宽度(梁试验) 芯棒直径(梁试验) 施加的总力(梁试验) (梁试验) 钢筋或钢丝的应力(梁试验) 粘结应力(梁试验) 最大力下的粘结应力(梁试验) 滑移0.01mm、0.1mm、1mm的粘结应力(梁试验) 描述 单位 mm2 % mm 质量% a mm mm — mm — a x Re ReH Rm Rm/ Re Rp0.2 s a MPab MPab MPab — MPab a 度 度 MPab MPab MPab MPab MPab — mm mm kN kN MPab MPab MPab MPab MPab β 2σa σmax σmin Re,act Re,nom Re,act/ Re,nom b dm Fa Fi a1,a2,a3,a4 计算批释放标准的增量 σs τb τbu τ0.01,τ0.1,τ1 a单位根据特性。 b 1MPa=1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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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产品性能
7.1 化学成分
各元素含量和碳当量不应超过表2给出的值。 碳当量Ceq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eqCMnCrMoVNiCu 6515其中,Mn、Cr、V、Mo、Cu、Ni分别为锰、铬、钒、钼、铜、镍元素的百分含量。
表2 化学成分(质量百分含量最大值) 熔炼分析 成品分析 Ca 0.22 0.24 0.05 0.055 S 0.05 0.055 P Nb 0.012 0.014 Cu 0.80 0.85 Ceq 0.50 0.52 a 如碳当量的值降低0.02%,则允许碳含量最大值提升0.03%。 b如有足够的氮结合元素,则允许氮的质量百分含量提高。
成品分析时,任何产品的化学成分含量超出表2规定的最大值应视作不符合本标准。 如成品分析化学成分含量超出表2所列的范围,如发生争议,则按照11.2条规定的程序判定材料是否符合本标准。 7.2 力学性能
注 所有钢筋不宜存在对力学性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缺陷,如裂纹、缩孔、偏析、非金属夹杂物。
7.2.1 概述
特征值(如无其它描述)是在假设的无限系统中统计置信水平90%(1-a=0.90),合格率95%(p=0.95)或90%(p=0.90)的最小值或最大值,该值应分别不小于最小值或不大于最大值。该质量等级是指长期生产的质量水平。 7.2.2 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表3
表3 力学性能试验条件 生产和交货状态 热轧直条产品 冷加工直条产品 盘卷生产但开卷交货产品 盘卷生产并交货产品 试验条件 热轧条件下a或经时效处理b后 时效处理后b 时效处理后b 时效处理后b a 出现异议则采用时效处理后的试样 b 时效处理方法:加热试样至100℃,保持这个温度(±10℃)60~75分钟,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加热方法由加工方决定。
7.2.3 拉伸性能
拉伸性能的特征值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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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拉伸性能的特征值
B500A B500B B500C 屈服强度Re MPa 500 500 500 强屈比Rm/Re 1.05a 1.08 ≥1.15 ,<1.35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Agt % 2.5b 5.0 7.5 a 8mm以下Rm/Re特征值为1.02 b 8mm以下Agt特征值为1.0% Re值是p=0.95时规定的特征值 Rm/Re和Agt值是p=0.90时规定的特征值 Rm、Re均使用公称横截面积计算。
屈服强度的最高值为650MPa。
测量屈服强度Re时,可采用上屈服强度ReH。若屈服现象不明显,则可规定非比例延伸率为0.2%时的应力Rp0.2确定屈服强度Re。 7.2.4 疲劳强度 7.2.4.1 概述
直条、盘卷和开卷钢筋应进行疲劳试验。当进行轴向拉伸应力控制的疲劳试验时,采用应力比(σmin/σmax)为0.2,表5给出了应力范围,试样应至少进行500万次应力周期。
表5 疲劳试验条件 直径 mm ≤16 >16,≤20 >20,≤25 >25,≤32 >32 应力范围 MPa 200 185 170 160 150
7.2.4.2直条与盘卷
产自每个产地的钢筋应进行疲劳测试,以确定特定钢筋形状和生产过程的疲劳特性。各牌号及生产过程都应由经许可的实验室测定其疲劳性能,最初应优先对尺寸最大、中间和最小的三个尺寸进行试验。试验样品应从同一生产过程,同一直径,不同的钢筋或盘卷上截取,至少每年检验一次。每五年内应对同一生产过程的所有尺寸的钢筋均进行过检验。 7.2.4.3开卷产品
来自各个产地开卷产品应进行疲劳试验。首先,应选取每个产地经由同一开卷机矫直的最大尺寸的产品。取样至少一年一次,每个产地都有一个尺寸的样品经同一开卷机矫直后进行试验。取样方式应包括材料生产方式、开卷机类型和每个设备在5年期限内。 7.2.4.4取样
每个试验单位应包括10个试样。每个试验单位中的每种直径,取5个钢筋进行测试。试样不应有明显的缺陷,能代表产品的性能。 7.2.4.5复验
如果所有5个试样经受了5×106次应力周期,则认为这批钢筋符合本标准规定。 如果其中一个试样不符合,应从所代表的这批钢筋中另外选取5个试样。如果这些试样中有一个或更多个试样不符合,应认为这批钢筋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应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果5个试样均经受了5×106次应力周期,则认为这批钢筋符合本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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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试验失败是由于试样有缺陷,或在距试验机夹持器2d的位置(d是试样的公称直径),则认为试验无效。在这种情况应进行附加试验,见BS EN ISO 15630-1:2002。 7.2.5 弯曲性能
弯曲性能应使用下述反弯试验描述。
将试样弯曲到90°,弯芯直径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之后将试样反向弯曲至少20°。 试验后,试样表面应没有明显断裂或裂痕,或肉眼可见的明显缺陷。
表6弯曲试验弯芯半径
公称直径 d,mm ≤16 >16 7.3 直径、重量和允许偏差
7.3.1 推荐直径,公称横截面积和理论重量
钢筋公称直径范围为6mm~50mm。
注1推荐直径为8、10、12、16、20、25、32和40mm。 注2如要求直径小于8mm,推荐直径6mm。 注3如要求直径大于40mm,推荐直径50mm。 盘卷或开卷钢筋的公称直径为6mm~16mm。
注4盘卷或开卷产品推荐公称直径为8、10、12、16mm。当用于焊接钢丝网(BS 4483)时,推荐工厂直径为6、7和9mm。
注5如要求盘卷或开卷产品直径小于8mm,推荐直径6mm。 钢筋的公称横截面积及推荐尺寸的每米重量见表7。
注6每米理论重量的值是使用公称横截面积与钢的密度0.00785kg/mm2相乘获得的。
表7 公称横截面积和每米重量
公称直径 mm 6a 7a 8 9a 10 12 16 20 25 32 40 50 a最大弯芯直径 4d 7d 横截面积 mm2 28.3 38.5 50.3 63.6 78.5 113 201 314 491 804 1257 1963 每米重量 kg 0.222 0.302 0.395 0.499 0.617 0.888 1.58 2.47 3.85 6.31 9.86 15.4 推荐直径只适用于生产BS4483的焊网。
7.3.2偏差
公称直径>8mm时,允许的重量偏差≤±4.5%,公称直径≤8mm时,允许的重量偏差≤±6.0%。 7.3.3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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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的定尺长度应在询价和定货时与用户协商。
公称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0/-0mm;也可在询价和定货时协商要求其它偏差。 7.3.4盘重
盘重应在询价和订货时协商确定。 7.4 粘结强度与表面形状 7.4.1 概述
带肋钢筋的特点是它的表面形状,通过其与混凝土结合。
根据本标准,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的粘结性能基于表面形状,或依据附录A的粘结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建议根据表面形状确定粘结性能。粘结试验的评估标准应在适当的设计文件中给出。应通过粘结试验结果对表面形状进行有效的生产控制。
注:按照附录A粘结试验测量的粘结强度,要求的粘结强度等级在BS EN 1992-1-1:2004的附录C中给出。 7.4.2 表面形状 7.4.2.1 概述
带肋钢筋的特征为尺寸、横肋和纵肋的形状与数量。钢筋、盘卷和开卷钢筋应有两排或以上的横肋沿周长均匀分布。每排横肋应间隔均匀。带肋钢筋可带有纵肋,也可不带纵肋。
图1给出钢筋的一个例子。
图1带有两排横肋的肋外形示例
横肋间距、肋高、横肋倾斜角应在表8限定的范围内。
表8 横肋参数范围
横肋高度, h 0.03d~0.05d 横肋间距, c 0.4d~1.2d 横肋倾斜角, β 35°~75°
钢筋的相对肋面积应满足表9规定。表9中特征值p=0.95。 注:计算相对肋面积的方法按照BS EN ISO 15630-1:2002
表9 相对肋面积
公称直径, d, mm d≤6 6<d≤12 d>12
9
相对肋面积 0.035 0.040 0.056
7.4.2.2 横肋
横肋应为月牙形,并且平稳过渡到产品芯部。
横肋投影需覆盖钢筋周长至少75%,周长应使用公称直径计算。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应≥45°,相对于轴心呈发散状。 7.4.2.3 纵肋
钢筋有纵肋时,纵肋高度不应超过0.10d,d为产品的公称直径。 8 一致性评估
8.1常规检验和试验 8.1.1概述
钢筋应在常规检验和试验的长期体系下生产,应按照8.1.2条和8.1.3条的描述评价规定的性能。
8.1.2 成品取样与试验 8.1.2.1 标准性能的校验
为验证标准性能应按照8.1.2.2条与8.1.2.3条规定的方法取样和试验。 8.1.2.2 直条与盘卷
试样单元应为一炉或一炉的一部分。 试验数量应按照以下进行。
a)化学成分分析,每个试验单元取1个试样。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应由钢厂测定。 b)反弯试验、理论重量和表面形状,每个试样单元和公称直径1个试样。
c)拉伸试验,每30吨至少取1个试样,每个试验单元和公称直径3个试样。当直条和盘卷钢筋只用于生产焊接网时,每30吨应取1个拉伸试样。
试验结果应按照8.1.3条进行评价。 8.1.2.3 开卷钢筋
中间商与生产者应确保开卷产品可满足规定性能的要求。开卷钢筋的检验与试验至少应包括:
a)目测加工后每卷钢筋的表面质量。
b)每天每个尺寸应至少测量一次表面形状。
c)拉伸试验的取样应于每周在一台设备上取两个正在加工的不同规格的产品进行试验。取样应保证在6个月内检测到所有的设备和尺寸。每卷只取一个试样。
试验可以由生产方使用自己的资源(内部和外部)进行,也可由生产方与盘卷加工方共同进行。该试验不应视作最终检验,但可以用于评价8.2条描述的长期质量水平(LTQL)。 8.1.3 试验结果的评估 8.1.3.1 拉伸性能
8.1.3.1.1 特征值Cv被规定为最低值,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认为试验结果符合本标准:
a) 所有值均大于Cv
b)
x≥Cv+a1
计算Re时,a1=10MPa;计算Rm/Re时,a1=0;计算Agt时,a1=0% 拉伸试验各特征值应大于等于表10给出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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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拉伸性能的最小值和最大值 特征值 B500A Re MPa Rm/Re Agt % 485 1.03a 2.0b 最小值 B500B 485 1.06 4.0 B500C 485 1.13 6.0 B500A 650 N/A N/A 最大值 B500B 650 N/A N/A B500C 650 N/A N/A a 8mm以下1.01 b 8mm以下为0.8%
8.1.3.1.2 当特征值Cv规定为上限时(也就是牌号B500C的Rm/Re),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认为试验结果符合本标准:
所有Rm/Re的单个值不大于规定的上特征值1.35;或
c) x≤1.35,所有Rm/Re的单个值不大于表10给出的最大值。
8.1.2 弯曲性能、表面形状、每米重量
反弯试验的所有试样应满足7.2.5条的要求。 表面形状试验的试验结果应满足7.4条的要求。
每米重量试验,单个值不应超过7.3.2条规定的偏差。 8.1.3.3复验
如有试样不满足屈服强度、强屈比、最大力下总延伸率、反弯或肋表面形状的要求,则应从同批不同钢筋上另取两个试样进行复验。如两个试样均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符合本标准,若有任一个不合,则认为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标准。 8.1.4 可追溯性与试验报告
交货批对制造方和其生产数据应可识别并具有可追溯性。制造方应建立和维护要求的记录,并应据此标识产品和交货文件。
每次交货时,制造方应提供以下信息。
a) 炉号和熔炼分析,包括所有规定的元素和用于计算碳当量的元素; b) 碳当量的值;
c) 拉伸与反弯试验结果; d) 每米重量; e) 制造过程; f) 轧制标记。
8.2 长期质量水平的评价
8.2.1第三方产品认证系统包括的材料
应收集并统计评估连续生产的所有试验单元的试验结果Re、Agt和Rm/Re的值,取之前6个月获得的试验结果或最近200个试验结果中较大者进行计算。 8.2.2 长期质量水平的测定
每个尺寸均应进行质量评估。
Re、Agt和Rm/Re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xksCv
其中,x为平均值;s为所估算的标准偏差;k为系数,对Re列于表11,对Agt和Rm/Re列于表12;Cv为规定的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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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法基于假设大量试验结果的分布是正常的,但这不是本标准的要求。但是,以下替代方法可用于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评价生产的一致性:
a) 包括控制图的图示法 b) 无参数静态统计
8.2.3第三方产品认证计划不包括的材料
第三方产品认证计划不包括的材料应对每批的验收试验进行评估(见附录B)。
表11 系数k为试验结果数量n的函数(90%置信水平,不合格率5%(p = 0.95)) n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k 3.40 3.09 2.89 2.75 2.65 2.57 2.50 2.45 2.40 2.36 2.33 2.30 2.27 2.25 2.23 2.21
表12 系数k为试验结果n的函数(90%置信水平,不合格率10%(p = 0.90)) n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n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50 200 250 300 400 500 1000 ∞ k 2.08 2.01 1.97 1.93 1.90 1.89 1.87 1.86 1.82 1.79 1.78 1.77 1.75 1.74 1.71 1.64 k 2.74 1.49 2.33 2.22 2.13 2.07 2.01 1.97 1.93 1.90 1.87 1.84 1.82 1.80 1.78 1.77 n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50 200 250 300 400 500 1000 ∞ 12
k 1.66 1.60 1.56 1.53 1.51 1.49 1.48 1.47 1.43 1.41 1.40 1.39 1.37 1.36 1.34 1.28
9 试验方法
拉伸试验用于确定Re、Agt和Rm/Re,反弯试验、轴向负载疲劳试验、表面形状的测定和相对肋面积的测定、每米重量的测定和化学分析方法应与BS EN ISO15630-1:2002 一致。也可见表3。
注:对于反弯试验,推荐弯曲速率约每分钟3周。 10 产品标志
10.1 概述
按照附录C的要求,钢筋应有独特的标志用于标识制造厂。 当要求CE标志时,产品标记应符合BS EN10080:2005 10.2 牌号的标志
钢牌号应使用以下产品表面特征标识(横肋的排列):
牌号B500A:钢筋表面有两排或多排平行的横肋与轴线成同样的夹角,每排的方向相同,图2给出了包括4排横肋的牌号B500A肋图案的示例。
图2 牌号B500A肋图案示例
牌号B500B:钢筋有两排或多排平行的横肋。当横肋有两排或三排时,有一排与其它排的角度相反;当钢筋有4排横肋时,则两排与另两排方向角度相反。图3为有4排横肋的牌号B500B的示例。
图3 牌号B500B肋图案示例
牌号B500C:钢筋有与B500B同样的横肋排列。但是,在每排横肋中,横肋与轴线有两个不同的夹角,不同肋的夹角至少相差10度。图4为有2排横肋的牌号B500C的示例。
图4 牌号B500C肋图案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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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现争议时性能检验
11.1力学性能
11.1.1在对本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有异议的情况下,则应从同一批不同钢筋中选取三个试样进行复验。如果任一试样结果小于规定的特征值,应仔细检查试样和试验方法。如果试样有局部缺陷或可以证明试验中出现了失误,试验结果无效。在这种情况,应另外进行一次试验。 如果3个有效的试验结果不小于规定的特征值,则认为该批钢筋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不符合,则适用11.1.2条的要求。
11.1.2如果不满足11.1.1条的要求,则应在该批钢筋不同根、盘卷或开卷产品上另取10个试样。
如果10个试样的评价试验结果大于特征值,并且单个值大于表10给出的最小值小于表10给出的最大值,则认为该批符合本标准。
否则,该批拒收。
11.1.3无论何时测定弯曲性能引起争议时,则应在该批钢筋不同根、盘卷或开卷产品上另取3个试样进行试验。如试样均合格,则认为该批符合标准,否则,该批拒收。 11.2 成品分析
成品分析过程中,若1个试样的化学成分超出了表2中给出的最大范围,则应在该批剩余的产品中另外取样:
a) 交货重量到5吨时,同炉至少取2个试样 b) 交货重量到20吨时,同炉至少取5个试样 c) 交货重量超过20吨时,至少取8个试样
若其中1个试样的任一元素成品分析超出表2给出的范围,则认为该批不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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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的附录)
带肋钢筋的粘结试验—梁试验
A.1简介
本附录规定了带肋钢筋和开卷钢筋在混凝土结构中使用时粘结性能的试验方法。 梁试验用于确定钢筋的粘结性能,也用于比较直径相同但表面形状不同的钢筋和开卷产品。
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直径≤32mm的钢筋。
注意:本方法根据RILEM推荐的RC5,钢筋混凝土的粘结试验[1]。 A.2试验原理
弯曲测试横梁直到在两个半梁粘结失效或钢筋失效。加载过程中,测量钢筋两端的滑移。 用于试验的梁包括与钢筋末端连接的两个平行六面体的混凝土块,顶端铰链。混凝土块与铰链的尺寸据待测钢筋的直径确定。图A.1、A.2、A.3和A.4为试验的图例说明。
试验梁的尺寸由待测钢筋的公称直径决定。钢筋的公称直径小于16mm,选用A型梁,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6mm,选用B型梁(见图A.3和A.4)。
注:对直径超过32mm的钢筋进行试验是有限制的。对如此大的直径使用本附录的方法,宜先评估本试验方法的可行性。
尺寸为mm
关键1宽度=100mm
图1 A型梁的铰链的尺寸(d<16mm)
15
尺寸为mm
图2 B型梁的铰链的尺寸(d≥16mm)
尺寸为mm
关键
1滑移测量装置 2钢铰链 3塑料护套 4活动支架
图3 A型梁
16
尺寸为mm
关键
1滑移测量装置 2钢铰链 3塑料护套 4活动支架
图4 B型梁 A.3取样和试样
如对相同等级的不同尺寸、相同表面形状的钢筋进行粘结试验,可分组进行。每组的所有直径对于肋应具有相同的表面形状。适当的分组见表A.1。
注:相同的表面形状指钢筋或开卷钢筋的肋高与肋间距之间的关系以及肋夹角相同。
表A.1 粘结试验用钢筋直径分组 分组名称 公称直径范围 该组代表公称直径 d mm mm 小直径 d≤10 8 中直径 10<d≤20 16 大直径 20<d≤32 32 特大直径 32<d≤50 均进行检测
每组和每组代表直径的表面形状类型应进行25个粘结试验。每组取样应尽量减少样品表面形状的差别。如果所有样品不是从同一根钢筋或开卷产品上选取,则宜尽量减少取样钢筋或开卷产品的数量。
如一组没有生产代表直径的钢筋,则应选择该组最大的尺寸进行试验。 如对具有相同表面形状但不同屈服强度的钢筋进行试验,则应选择最高屈服强度的钢筋进行试验。
本试验中所用钢筋的表面形状应满足BS EN 10080:2005,测量按照BS EN ISO 15630-1:2002。应测量并记录所有计算相对肋面积所需的参数。 A.4 试验设备
A.4.1梁试验模具,用钢、铸铁或不与混凝土成分发生反应的非吸收性材料制成。使用后宜保持尺寸和防水性。
A.4.2钢铰链,由两块T型钢组成,连接在两块混凝土块横向内表面之间,如图A.1和A.2所示。铰链宽度与梁宽度b相等。
A.4.3加载系统,安装机械施加应力,使其在A.6规定的范围内连续加载。
17
A.4.4施力系统,垂直于梁试样表面施加力。
施力装置应包括钢制幅装刀口和辊状支撑面;两个用于支撑梁,两个用于加载。 A.4.5测力装置,测试精度至少达到试验结果的1%。 读数设备在试验中达到最大力时应给出标识。 A.4.6滑移测量设备,精确到±0.01mm。 A.5 试样制备
A.5.1 待测钢筋
待测钢筋需为合格品,没有表面磨损与鳞片,建议完全除锈,如有必要应使用四氯化碳(CCl4)或三氯乙烯(C2HCl3)仔细除油。待测钢筋成品后应避免任何机加工。若钢筋被侵蚀,则应在报告中注明,并附上表面照片。
钢筋不应进行任何可能改变表面粗糙度的清洗。
试验前,盘卷钢筋取样应按照BS EN ISO 15630-1:2002进行矫直。 A.5.2 增强筋
增强筋宜选用与待测钢筋相同的强度和表面形状的钢筋进行,图A.5和图A.6详细介绍辅助加固的组成。 A.5.3 塑料套筒
套筒用于避免混凝土和待测钢筋粘结,所以应采用塑料材质。套筒应该比较坚硬,在试验中不变形。 A.5.4 混凝土 A.5.4.1一般要求
梁试样用混凝土以及圆柱形试样应依据BS EN 1766:2000中A.5.4.2条制备、放置和贮存。
A.5.4.2 混凝土强度等级
混凝土应为BS EN 1766:2000规定的C(0.70)型,压缩强度目标值为(25±5)MPa,或是BS EN 1766:2000规定的C(0.45)型,压缩强度目标值为50±5MPa,根据BS EN 12390-3对150mm×300mm的圆柱形试样进行测量和试验。
如没有其他协议应对BS EN 1766:2000规定的C(0.70)型混凝土进行试验。 注意:建议从5批或混合批取25个试样,每批取5个试样。
混凝土制备后使用时间应不少于21天,不超过35天。
尺寸为mm
a)俯视图 b)截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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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钢筋组件
图5 粘结试验A型(d<16mm)——钢筋梁试样
尺寸为mm
a)俯视图 b)截面
c)钢筋组件
图6粘结试验B型(d≥16mm)——钢筋梁试样
A.6试验操作
静置测试横梁于两个幅装刀口与辊状支撑面上,加载两个等幅的力,对中间部位对称放置并通过活动的刀口或辊同样施加。
施加在试样上的总力值Fa由下列公式确定:
FaAns, d<16mm 1.25Ans, d≥16mm 1.50Fa其中,An是钢筋的公称截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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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下述三种方式之一加载:
a) 连续增量,对应待测钢筋的应力σs为0MPa, 80 MPa, 160 MPa, 240 MPa等 b) 较小增量。
c) 电信号连续加载。
a)或b)的情况下,在每个等级逐渐连续加载。1分钟内增加一个级别的力,并保持足够长的时间稳定滑移,或至少保持2分钟。c)的情况下,采用不大于1MPa/s的加载速率。 在每次增加力值级别时测量滑移的增量。
持续试验直至粘结失效或钢筋失效。粘结失效一般不是瞬间发生,因此,当粘结失效并滑移达到3mm时,应握住把手防止出现更大的滑移。结束试验。 A.7 试验结果
A.7.1 粘结强度的计算
总力值Fa,对于给定的滑移,粘结强度τb为:
bs40
其中,σs为钢筋强度,由下式计算:
s1.25Fa, d<16mm An1.50Fa, d≥16mm AnsA.7.2 粘结强度值
根据4个测量出的滑移值计算粘结强度: a) τ0.01=滑移0.01mm时粘结强度 b) τ0.1=滑移0.1mm时粘结强度 c) τ1=滑移1mm时粘结强度 d) τbu=最大力时粘结强度
为得到这四个滑移值,记录力-滑移曲线。 A.8 试验报告
实验室出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实验室名称;
b) 测试样品生产方名称; c) 产品代号;
d) 钢筋级别和产品标准;
e) 本标准号(即BS 4449:2005)和试验方法; f) 试验的公称尺寸;
g) 试样的表面形状,肋/刻痕高、肋/刻痕间距、肋/刻痕与轴线夹角、相对肋/刻痕面积; h) 混凝土强度等级,即BS EN 1766:2000的C类(0.70)或C类(0.45); i) 试验日期混凝土压缩强度 j) 试验日期 k) 单个试验结果 l) 失效模式描述 m) 力-滑移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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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的附录)
第三方产品认证系统包括的材料
B.1概述
第三方产品认证体系不包括的钢筋每批都应进行验收试验来评定。取样和试验应由与生产厂无关的机构在生产厂或储存场进行。 B.2 取样和试验范围
根据试验目的,每批按试验单元划分最多一批100t。每个试验单元应包括同一炉同牌号和公称直径的产品。制造厂应证明试验单元的所有产品均出自同一炉。
试样应取自以下每个试验批:
a) 从不同的钢筋选取15个试样,按照B.3 a)和B.3 b)进行试验。 b) 从不同的钢筋选取2个试样,进行B.3 c)测试。 试样制备应按7.2.2条进行。 B.3 试验性能
按照B.2取样进行以下试验: a) 变量检验 1) 屈服强度Re 2) 强屈比Rm/Re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Agt b) 特征校验 1) 反弯试验 2) 重量偏差
3) 粘结强度和表面形状 c) 成品分析化学成分
应测定7.1条中所列所有元素及碳当量 d) 疲劳性能
钢筋的疲劳性能应测定一批的每个尺寸和形状。应按照7.2.4条取样和试验。 按照第9章进行试验。 B.4 结果评定 B.4.1变量检验
变量检验应按下述进行:
a) 当试验B.3a) 中所列性能时,应测定如下指数。 1) 每个性能参数的所有单个值 2) 平均值m15 3) 标准偏差S15
若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试验单元符合本标准。: 对Re:m15-2.33×S15≥cv
Rm/Re和Agt:m15-1.87×S15≥cv
b) 若不满足a)的条件,应进行第二次计算(接受指数k):
k
m15cv S1521
如k≥2(Re),k≥1.6(Rm/Re和Agt),试验继续进行。应从试验单元的不同钢筋中取45根进行试验,因此共有60个可供使用的试验结果(n=60) 试验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试验单元满足本标准: 对Re:m60-1.93×S60≥cv
对Rm/Re和Agt:m60-1.53×S60≥cv B.4.2 特征检验
特征检验按如下进行;
a) 15个试样所得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b) 如果15个试验结果中最多有2个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要从该试验单元不同的钢筋中另取45个试样进行试验,可得到总数60个试验结果。如果60个试验结果中不超过2个试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认为该试验单元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B.4.3 疲劳性能
如果钢筋符合7.2.4的规定,则认为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B.4.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a) 钢筋生产地 b) 公称直径 c) 钢牌号 d) 钢的标志 e) 熔炼炉号 f) 试验日期
g) 试验单元的重量
h) B.3中规定的所有性能的单个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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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标记的规定
C.1直条钢筋——制造厂的标记
C.1.1每个钢筋的某一排横肋中,应有制造厂的标记,且不超过1.5m的间隔要重复出现。 C.1.2标记应包括的内容: a) 指示标记开始的符号;
b) 制造厂的数字标识体系,包括原产国家和工厂代号。
C.1.3制造厂的识别标号,由原产国家代号和工厂代号组成,应使用以下方法之一: a)加粗横肋之间正常肋的数量,示例见图C.1; b)缺肋之间正常肋的数量; c)钢筋表面的数字
d)在一些正常肋之间轧上或刻上标记。
关键
1 读数方向 2开始 3国家代号(4) 4工厂代号(16)
表C.1 制造厂标识标记示例(使用宽肋)
C.1.4标识标记开始的符号如下:
a) 当使用宽肋标记方法时,标记开始的符号应包括两个连续宽肋(见图C.1示例)。 b) 当使用缺肋标记方法时,标记开始的符号应包括两个连续缺肋。 c) 当在钢筋表面轧上数字时,标记开始的符号应使用X或O。
d) 当在表面轧上或刻上标记时,标记开始应包括清楚标识的开始符号或一对正常肋之
间的两个标志。
C.1.5 按照表C.1国家代号以数字1~9代表,见图C.1示例。
C.1.6 工厂代号应由1到99之间的一位或两位数表示,10的倍数除外(见图C.1示例)。
表C.1 原产国标识
国家 国家数字 奥地利、捷克、德国、波兰、斯洛伐克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瑞士 法国、匈牙利 意大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 英国、爱尔兰、冰岛 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拉脱维亚、挪威、瑞典 葡萄牙、西班牙 塞浦路斯、希腊 其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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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C.2盘卷
C.2.1盘卷的标记方法与C.1直条钢筋相同。
C.2.2对盘卷,制造厂标识是指施加最终力学性能的工厂。 C.3 开卷钢筋
C.3.1除在产品表面设有制造厂标识外,开卷产品的标识标记应在产品上或印在标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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